根据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》(国环规环评〔2017〕4号)和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682号)的规定,我公司组织验收工作组开展兴安县界首一、二期风电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。经验收组检查可知,项目已基本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,项目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条件,验收组同意该工程通过竣工环保验收。现将该项目验收情况予以公示。
公示时间: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(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3日)。公示期间,若对验收结果有异议,请通过电话或书面向国家电投集团广西兴安风电有限公司
联系人:郝杰
联系电话:15878310655
附件:
1、兴安县界首一期50MW风电场工程竣工环保验收调查表-公示本
3、兴安县界首二期50MW风电场工程-竣工环保验收报告-公示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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